第三十九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公众中聘请监督员,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