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省、市、县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消费者行使合法权利,提高消费者主动维权意识。

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人员和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