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优化投诉举报平台,建立和完善统一高效的消费维权处理机制,规范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程序,方便消费者反映诉求,及时向消费者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