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对具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考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