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强化自身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