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考核评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对市、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