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