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机动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垃圾焚烧炉或者进行清舱、驱气、油漆等作业,应当依法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禁止载运危险货物的机动船舶在城市航道、通航密集区、渡区、船闸、大型桥梁周围等内河水域进行清舱或者驱气作业。禁止机动船舶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