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重点排污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计量检定。经计量检定合格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的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