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