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停止运行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未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信息,或者发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未立即报告当地有关部门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