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实行严格控制,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污染状况等因素,确定本省或者部分区域内禁止建设和严格控制建设的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并根据环境质量变化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建设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应当科学合理选址,与居民住宅区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