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色发展,提倡绿色生活,发展循环经济,制定清洁生产、生态环境治理、废弃物资源化等方面的政策,建立健全市场化的节能减排机制,推行居民阶梯式电价、水价制度。省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行动指南,指导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生活中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推动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