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设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水源地、重要湿地以及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等特殊保护区域,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措施。严禁从事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控制人为因素破坏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的原真性、完整性。在旅游资源开发时,应当同步建设完善污水、垃圾等收集清运设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