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规范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完善管理措施,保障饮用水的安全、清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从事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从事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