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环境保护奖励制度,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