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监督手续时,应当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超越资质等级、经营范围的,不予办理监督手续。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