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国家有关部门在我省设置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到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