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民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予以投诉反映,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