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但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的行政区域,由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确定的机构实施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