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但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的行政区域,由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确定的机构实施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