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回收管理第十一条有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市场主体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