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废旧金属类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