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回收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废旧金属类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