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需要取水的,按照下列规定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取水工程施工;

(二)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报请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并且核定取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