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十三条有效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