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或者航道水量等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取水管理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