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或者航道水量等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取水管理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