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十一条有效利用水域开发旅游项目、设置浴场、进行养殖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经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