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洗浴等场所提供住宿服务,在零时后未对留宿旅客进行登记的;
(二)旅馆业对旅客遗留的财物,未妥善保管或者未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的;
(三)公章刻制业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制作公章的;
(四)经营开锁业,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
(五)在登记的场所外从事旧移动电话、电脑交易的;
(六)废旧金属收购业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
(七)收当、寄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持有的贵重物品,收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持有的旧移动电话、电脑,加工、置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持有的金银首饰的;
(八)除旅馆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机动车维修业以外的其他特种行业,违反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