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旅馆业、公章刻制业有变更、注销情形,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二)治安责任人未依法履行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任的;(三)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保安员、治安员,未按规定接受治安业务培训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