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未配备符合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施或者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的;(二)公章刻制业刻制公章后,未按规定备案的;(三)公章刻制业对作废的公章未按规定销毁或者未按规定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的;(四)旧移动电话、电脑交易业收售无原始发票和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旧移动电话、电脑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