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除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外的公共场所和除旅馆业、典当业以外的特种行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违禁物品、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