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问责,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更新公共数据目录;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向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或者本级公共数据平台汇聚公共数据;

(三)未按照规定更新公共数据;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公共数据;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问责、给予处分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