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六章 安全保护第六十三条有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与大数据发展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伦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实守信原则,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