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数据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数据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三)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等活动;
(四)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毁损、泄露和篡改;
(五)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存在安全风险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保护义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