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六章 安全保护第六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网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大数据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按照规定统一发布大数据安全监测预警信息。县级以上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大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