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二章 数据资源/第三节 非公共数据第二十七条有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可以利用公共数据进行产品和技术的创新,发挥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