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可以采集、开放和应用非公共数据。

支持汇聚非公共数据的平台接入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推动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的融合应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