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二章 数据资源/第三节 非公共数据第二十六条有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可以采集、开放和应用非公共数据。支持汇聚非公共数据的平台接入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推动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的融合应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