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公共数据共享目录,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共享公共数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需要使用公共数据共享目录中无条件共享数据的,应当通过公共数据平台直接获取。能够通过共享和核验获取的数据,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存档材料,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重复提交相应材料。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有条件共享数据的,应当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出申请,说明数据使用的依据、目的、范围、方式及相关需求。公共数据提供部门同意共享的,应当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及时、准确共享;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对不同意共享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由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确定是否共享。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