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和设区的市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数据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级公共数据发展规划应当与省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