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后,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官方网站公开。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