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统一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处理、信息化建设及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以下称相关专工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相关工作。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档案管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