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通过备案数据共享、审查建议移送、审查标准协同、疑难问题会商、工作信息交流等方式,加强与同级党委、人民政府等有关工作部门的衔接联动和协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