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采取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和移送审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做到统一受理、分工负责、依法审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