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称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我市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及时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