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时,可以向制定机关了解有关情况,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或者补充材料;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并要求制定机关派员列席,回答询问。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研,也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和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