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时,应当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