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十七条已修改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问题的,应当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