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不合法情形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与法律、法规、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三)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责任的;

(四)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作出调整和改变的;

(五)与法律、法规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