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十六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问题的,应当提出研究意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发现前款问题的,应当提出研究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