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问题的,应当提出研究意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发现前款问题的,应当提出研究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