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一条已修改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报送备案时,制定机关应当报送一式两份的纸质备案材料及其电子文本。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备案说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及其他参考资料等。电子文本应当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报送的电子文本应当符合相关格式标准和要求。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